近期,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一批国企领域腐败案件,干部在落马前“逃逸式辞职”的问题频频引发关注。
所谓“逃逸式辞职”,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选择主动离职的行为,是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一种。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国有企业作为典型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易发,“逃逸式辞职”问题较为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这一现象,坚持查治结合、纠建并举,体现出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高度关注和靶向治理。
“逃逸式辞职”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多元。大体可以概括为3种类型:一是“规避型”,有的领导干部在任时就已经有违法违纪行为,在高压震慑之下企图“见好就收”“蒙混过关”,通过离职“平安着陆”;二是“期权型”,即在任期间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但不急于兑现,而是约定在离职、退休后兑现,所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三是“谋利型”,通过“提前筑巢”向外输送利益,待离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借此捞好处。
事实上,离职不可能是逃避纪法约束的“护身符”。针对“逃逸式辞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近年来,退休或辞去公职后被查处的干部屡见不鲜,让广大党员干部看到了反腐败斗争没有死角和盲区:法纪没有“后门”,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无论在职还是离职,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深多久、腐败手段怎样翻新升级,只要违法乱纪,早晚都得付出代价。
国企领域存在“逃逸式辞职”问题,说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系统性强化对离职干部的全周期监管。一是严格离职前管理,对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任职期间行为进行全面“体检”,防止“带病离职”“带病退休”。二是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干部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定红线,堵住投机漏洞。三是严格离职后管理,开展专项摸底清理、联动排查和定点核查,严肃纪律约束和法律惩治,让“问题干部”无法脱身、无处遁形。
“逃逸”不等于“逃脱”,“人走”绝不意味着“查凉”。加大治理力度,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必能筑牢纪法防线,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
(摘编自《南方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