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死刑的法院包括:
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综上所述,可以判死刑的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审判和核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