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化新时代,是我市立法工作又一重大成果。

近年来,贵阳市大力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贵阳市委、市政府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我市“住有所居”行动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核心工作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住房政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解决本地住房租赁市场问题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贵阳构建稳定、公平、健康的住房租赁体系。《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出租与承租、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走出去请进来,力求找准需求和问题所在
《条例》的制定坚持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在制定的过程中按照“不重复、不抵触、不放水、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工作要求,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居民、租赁企业、租赁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就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租赁,住房出租必须具备的条件,客厅、餐厅、过道等非居住空间禁止单独出租,按间出租住房的标准与要求,时租短租类新业态租赁行为的管理,互联网平台监管,租赁交易风险防范等核心问题、核心条款,多次组织专题会,重点听取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综合执法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的意见建议;就如何协调相关民事与行政、服务与监督、租赁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主动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业指导。经认真梳理,根据问题和需求,在出租与承租、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制度规范。
二、突出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立法目的
一是适用范围以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为主。以我市住房租赁急需解决的安全、规范等核心问题为导向,梳理了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与集体土上住房租赁的差异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在第四十条作了衔接性规定“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二是对按间出租的房屋作了具体的条件规范。针对“住宅隔断改装,客厅分隔3室,厨房改1室,3室变7室,室内搭出7个独立电表,超负荷用电,火灾隐患突出.....”等租房乱象,《条例》第八条明确出租住房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非居住空间禁止单独出租等规定。在此基础上,《条例》第九条对按间出租的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人均最低居住面积;基于安全考量,第二款规定了相关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要求。
三是多层次构筑安全要求。以“行为安全”为重点,《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防范“高收低租”“长租短付”等不法转租行为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条例》第十七条作专项制度设计,规定转租住房十套(间)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营业执照应注明“住房租赁”字样。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具体办法授权主管部门制定。构筑“市场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信息公示,执业人员实名执业,机构承接业务和服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以惠民便民为要求细化服务
《条例》落实贵阳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及人才引进的发展要求,补充不同类别的租赁住房供给,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配置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提供多元化的租赁住房。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等具体服务内容。细化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内容与要求,寓管理于服务,实现举措惠民、管理便民。
总的来说,《条例》内容特点鲜明、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步入新阶段,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韩珊 唐灿
编辑/文卓異 责编/谢茜 审核/王营 终审/谢涛


